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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注意事项

发布:2023-08-05 10:47,更新:2024-04-08 09:00

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1号(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)

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申报工作,海关总署决定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。现公告如下:

一、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、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,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:

(一)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“千克”,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“件”。

(二)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,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,即液体/乳状/膏状/粉状部分的重量;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/罐/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。

(三)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,按照净含量1升=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,即液体/乳状/膏状/粉状部分的体积;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/罐/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。

(四)包装标注规格为“片”或“张”的化妆品,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,即液体/乳状/膏状/粉状部分的重量,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化妆品,按照净含量1升=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;按照“片”或“张”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。

(五)其他包装标注规格的化妆品,参照本条第(二)项要求进行申报。

二、化妆品进口消费税政策仍按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16〕48号)执行。
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同时废止。

特此公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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